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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标识(标志)通用要求

发布时间:2024-10-25         信息来源:检科院

  1. 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认证标识(含标志,以下统称“认证标识”)的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规范认证标识的使用,保障认证标识的专有性、严肃性,维护检科认证认证活动的权威性和认证标识的显著性,发挥认证标识传递信任的作用,为鼓励检科认证客户合规使用认证标识,制定本通用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科认证所开展全部产品认证活动中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活动。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获证组织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均应按照本文、产品认证规则等要求实施。

  3. 分类

  认证标识按照所有权分为检科认证专有认证标识(专有标识)、授权认证标识(授权标识)。

  3.1 检科认证专有认证标识。根据市场化需求,检科认证依据自行制定的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专有认证标识。检科认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对专有认证标识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2 授权认证标识。检科认证不享有或不完全享有授权认证标识的专用权,检科认证根据认可要求、联盟授权等文件或协议取得该认证标识的使用权等权力。

  4. 使用

  4.1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授权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4.2 含有检科认证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使用依据《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获得。

  4.3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并同时满足认证规则和检科认证公开文件的要求。

  4.4 认证对象、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可采用的认证标识使用方式。

  a) 向检科认证申购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b) 获得批准后,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自行加施认证标识;

  c) 获得批准后,采用电子标注方式使用认证标识。

  4.5 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认证标识图案和底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6 在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和电子标注加施认证标识时,认证标识应通过检科认证官方网站(www.acas.cn)下载矢量图,认证标识可按照规定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缩小后的认证标识最短直径不得小于5mm(准许的变形标识除外),确保认证标识颜色无误(如有),且认证标识图案应清晰可识。

  4.7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变形认证标识,特殊要求在对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4.8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在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识,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对第三方产生误导。

  4.9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且获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认证规则和文件要求,认证标识加施地点应在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获证组织地址内和或规定的场所进行。

  5. 管理

  5.1 获证组织在获得批准后或申购认证标志前,应建立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1.1 对于不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应对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5.1.2 对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获证组织应对使用认证标识的种类、使用范围、加施方式、制作工艺、使用数量等内容进行记录、管理并存档。

  5.2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a)不合格品;

  b)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检科认证认证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中所列的产品。

  5.3 对暂停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当认证对象符合认证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恢复使用认证标识:

  a) 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b) 经完成召回等法定实施程序并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后(适用时);

  c) 认证证书处于或恢复为“有效”状态。

  5.4 对不再使用认证标志的管理。

  a) 对包装完好未开启使用且申购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整包认证标志,原申购方可向检科认证申请办理退标退款手续;

  b) 对不满足退标要求或不申请办理退标退款的,获证组织应对认证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c) 对采用印刷模压工艺制作的带有认证标识的材料,包括铭牌、合格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采用销毁或有效去除认证标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方式及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5.5 若发现有误用滥用认证标志的情况,检科认证向相关方下发《误用/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处理通知书》。

  6. 申请

  6.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获证组织可直接或授权相关方向检科认证提出认证标识购买申请,或在准许的范围内采用印刷模压方式在规定的施加位置标注认证标识。

  6.2 相关方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内容申购认证标志和/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识。

  6.3 申购认证标志

  6.3.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和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准许采用标准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向检科认证提出标志购买申请;

  6.3.2 经检科认证确认后由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支付认证标志费;

  6.5.3 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采用自取或邮寄方式完成认证标志的申购。

  7. 监督

  7.1 对于依靠获证后的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检科认证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对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7.2 检科认证对所发现的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规则的要求,以及认证合同(协议/承诺)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对侵犯检科认证专有标识专用权的行为和后果,检科认证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8. 收费

  8.1 认证标志价格参见《认证标识购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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