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获得认证证书后,对持证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及型号及关键材料等变更的处理。
2. 产品认证变更的类型
当获证产品或获证组织出现下列情况时持证人应向检科认证提出变更申请:
a)认证模式发生变更;
b)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及系列命名规则)变更;
c)在不影响产品认证特性或认证结果的前提下,产品型号(及系列产品型号的描述)发生变更;
d)有可能造成产品认证特性或认证结果发生变化的产品型号变更;
e)生产厂名称变更,地址不变,生产厂没有搬迁;
f)生产厂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化,生产厂没有搬迁;
g)生产厂名称不变,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厂没有搬迁;
h)生产厂搬迁;
i)原申请人的名称和/或地址变更;
j)原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地址变更;
k)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认证要求、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
l)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规范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发生变更;
m)影响产品的认证特性的关键件、材料及供应商发生变更;
n)组成产品的材料所关联的认证结果发生变化;
o)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较大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管理者及组织获得的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发生了变化);
p)其它。
3. 产品认证变更的程序
3.1 持证人应就认证变更事项填写《变更申请书》,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变更申请。
3.2 持证人除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原证书复印件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外,还需按下列条款提交适用文件:
属于a)~d)变更类型的,变更后的新证书如包含原证书信息(名称、型号、商标),持证人需退回证书原件;
属于e)~k)变更类型的,持证人需退回证书原件;
属于b)~d)变更类型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申请变更后的产品名称、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名称、型号间差异性声明(正本);
属于e)~j)变更类型的,申请时应提交下列适用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
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地企业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
地址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
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属于f)和h)变更类型的,如果需要,将进行工厂检查;
属于g)变更类型的,应提交当地资质登记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否则将进行工厂检查;
属于h)变更类型的,将进行工厂检查;
属于k)和n)变更类型的,持证人按检科认证的通知要求执行;
属于l)变更类型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产品设计、规范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
属于m)变更类型的,申请时应提供关键件、关键材料适用性的证明;
属于o)变更类型的,申请时应另外提交生产厂出具的有关质量体系变化的正式声明(正本)。
3.3 检科认证将根据变更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提交资料审查、补充检测、补充工厂检查等方式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满足变更要求,在确认无收费问题后对符合要求的按需要换发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相关程序执行。持证人在领取新证前应交回原证书。对不涉及认证证书所列项目的认证变更,检科认证将制作《证书变更通知单》发给申请人。
3.4 在未获得检科认证的正式批准之前,持证人不得放行已经变更的原认证产品。
3.5 本公开文件检科认证具有最终解释权。